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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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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7/5/31 10:44:52 | 文章来源:郑州市建安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



豫安监管〔2017〕39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服务工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服结合、优化服务,提高行政审批和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审批事项


       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6]60号),省安全监管局决定将所有行政审批和备案、服务事项(包括许可、审查、认可、认定、批复、备案等,以下统称为行政审批)纳入局政务受理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


(一)行政许可事项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5.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9.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0.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资质认可(认定)事项


       1.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


       2.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3.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三)备案服务事项


       1.化工园区(集聚区)风险评价与安全容量分析备案;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二、规范审批程序


(一)受理


       政务受理中心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登记、分送、制证和送达工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载明日期,并加盖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政务受理中心于两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全部材料移交有关业务主办机构。对于一个行政审批事项,在办结前不得重复受理。业务主办机构不得先审查后受理。


(二)审查


       业务主办机构按规定进行材料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复核)。审查或者现场核查需要专家参加时,将专家数量、专业要求和时间告知专家库管理机构,专家库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指定专家。专家名单和服务内容由专家库管理机构存档。


       现场核查(复核)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核查意见应当包括核查时间和地点、核查事项、核查结论等内容,必要时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未进行现场核查(复核)的,审查人员应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业务主办机构根据工作人员审查情况,经集体研究提出行政审批意见。


(三)批准


       业务主办机构行政审批意见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不予批准的,由业务主办机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予批准决定书和申请材料由政务受理中心退回申请人。


(四)公告送达


       经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公告的,在省局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政务受理中心根据业务主办机构提供的公告和电子信息制作许可证、资质证书或者意见书等,并送达申请人。


(五)归档


       业务主办机构按照规定对行政审批资料科学建档,妥善保管。行政审批档案以审批事项为单位立卷,实行一事一卷、一卷一号、装订成册。


三、规范委托许可


 (一)依法委托


       1.省安全监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将本级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省辖市(含济源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以下称受委托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实际工作中确需委托或者下放的,须报请省政府决定。


       2.省安全监管局将委托内容予以公告,与受委托机关签订委托书,并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省安全监管局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二)依法批准


       1.受委托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受理、法定条件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予批准决定书由受委托机关送达申请人。


       2.经受委托机关审查批准的行政许可,受委托机关向省安全监管局出具批准文件。省安全监管局业务主办机构不再重新审查和现场核查。


       3.政务受理中心根据受委托机关报送的批准文件办理用印手续。业务主办机构对用印审批单(见附件)审核后,呈送分管局领导签批。


       4.政务受理中心制作证书,并按规定送达。


四、工作要求


(一)限时办结


       坚持效能的原则,既要按时办结,又要保证办理质量。有规定审批时限的,要优化流程,强化服务,方便群众,不经法定程序不得延长审批时限;没有明确审批时限的,要尽量缩短时间,并作出承诺向社会公告。凡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即视为批准。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要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申请材料在法定时间内退回申请人,申请人整改完毕后可重新提出行政审批申请。


(二)公开透明


       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布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申报条件、办理机关、收费标准、示范文本、办理时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都要编制办事指南,由于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审批条件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完善办事指南。办理过程中不得擅自增设审批条件,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三)跟踪问效


       行政审批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和管理安全生产事务的一项重要职能,科学组织和正当行使事关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廉洁性和合法性。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审批痕迹管理。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查处违规操作行为。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强化对许可企业的检查。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要加强监督抽查,督促企业保持安全条件。各级许可实施机关要制定监督抽查计划,根据企业危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和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年度监督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本级机关许可数量的20%。


       (二)强化对委托许可的监督。省安全监管局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长期不能正确履行委托职责的,将不再委托其实施行政许可。


       (三)强化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评审认定结论是安全许可的重要依据。要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检验机构、标准化评审机构工作质量的核查,在执法检查、行政许可、事故调查、专项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回避核心问题、报告结论失实的,要及时查处,依法追究其责任。实施安全生产不良信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中介机构违规行为、处罚结果及时录入中介机构查询信息系统,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安全中介机构监管机制。


六、其他事项


       1.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构建“互联网+政务”一体化服务体系。已经初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暂按原规定办理。省安全监管局综合监管系统开发完成后,所有行政审批和备案服务事项全部纳入该系统,通过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实现行政审批和备案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


       2.安全生产有关证件的遗失补发,直接向政务受理中心申请。政务受理中心与数据库信息比对无误后,予以补办。


       3.本意见适用于省安全监管局直接实施的行政审批和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省辖市(含济源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省安全监管局《关于改进和规范行政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09]405号)同时废止,此前省安全监管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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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



豫安监管〔2017〕39号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和服务工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服结合、优化服务,提高行政审批和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安全生产行政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审批事项


       根据国务院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和省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办[2016]60号),省安全监管局决定将所有行政审批和备案、服务事项(包括许可、审查、认可、认定、批复、备案等,以下统称为行政审批)纳入局政务受理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


(一)行政许可事项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4.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5.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7.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8.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9.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0.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资质认可(认定)事项


       1.乙级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


       2.乙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


       3.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4.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三)备案服务事项


       1.化工园区(集聚区)风险评价与安全容量分析备案;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二、规范审批程序


(一)受理


       政务受理中心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登记、分送、制证和送达工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受理单或不予受理决定书应当载明日期,并加盖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政务受理中心于两个工作日内将受理的全部材料移交有关业务主办机构。对于一个行政审批事项,在办结前不得重复受理。业务主办机构不得先审查后受理。


(二)审查


       业务主办机构按规定进行材料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复核)。审查或者现场核查需要专家参加时,将专家数量、专业要求和时间告知专家库管理机构,专家库管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指定专家。专家名单和服务内容由专家库管理机构存档。


       现场核查(复核)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核查意见应当包括核查时间和地点、核查事项、核查结论等内容,必要时应当附有关证据材料。未进行现场核查(复核)的,审查人员应对申请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业务主办机构根据工作人员审查情况,经集体研究提出行政审批意见。


(三)批准


       业务主办机构行政审批意见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不予批准的,由业务主办机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予批准决定书和申请材料由政务受理中心退回申请人。


(四)公告送达


       经批准的行政审批事项需要公告的,在省局网站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政务受理中心根据业务主办机构提供的公告和电子信息制作许可证、资质证书或者意见书等,并送达申请人。


(五)归档


       业务主办机构按照规定对行政审批资料科学建档,妥善保管。行政审批档案以审批事项为单位立卷,实行一事一卷、一卷一号、装订成册。


三、规范委托许可


 (一)依法委托


       1.省安全监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将本级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委托省辖市(含济源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局(以下称受委托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实际工作中确需委托或者下放的,须报请省政府决定。


       2.省安全监管局将委托内容予以公告,与受委托机关签订委托书,并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省安全监管局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二)依法批准


       1.受委托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受理、法定条件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予批准决定书由受委托机关送达申请人。


       2.经受委托机关审查批准的行政许可,受委托机关向省安全监管局出具批准文件。省安全监管局业务主办机构不再重新审查和现场核查。


       3.政务受理中心根据受委托机关报送的批准文件办理用印手续。业务主办机构对用印审批单(见附件)审核后,呈送分管局领导签批。


       4.政务受理中心制作证书,并按规定送达。


四、工作要求


(一)限时办结


       坚持效能的原则,既要按时办结,又要保证办理质量。有规定审批时限的,要优化流程,强化服务,方便群众,不经法定程序不得延长审批时限;没有明确审批时限的,要尽量缩短时间,并作出承诺向社会公告。凡超过规定期限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即视为批准。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要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不予批准决定。不予批准的,申请材料在法定时间内退回申请人,申请人整改完毕后可重新提出行政审批申请。


(二)公开透明


       按照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所有行政审批事项都要向社会公布事项名称、法律依据、申报条件、办理机关、收费标准、示范文本、办理时限和监督电话等内容。每一项行政审批事项都要编制办事指南,由于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审批条件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完善办事指南。办理过程中不得擅自增设审批条件,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三)跟踪问效


       行政审批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和管理安全生产事务的一项重要职能,科学组织和正当行使事关安全管理的有效性、廉洁性和合法性。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审批痕迹管理。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查处违规操作行为。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强化对许可企业的检查。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要加强监督抽查,督促企业保持安全条件。各级许可实施机关要制定监督抽查计划,根据企业危险程度确定检查重点和频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年度监督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本级机关许可数量的20%。


       (二)强化对委托许可的监督。省安全监管局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存在的问题。长期不能正确履行委托职责的,将不再委托其实施行政许可。


       (三)强化对中介机构的责任追究。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和评审认定结论是安全许可的重要依据。要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检验机构、标准化评审机构工作质量的核查,在执法检查、行政许可、事故调查、专项检查中,发现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回避核心问题、报告结论失实的,要及时查处,依法追究其责任。实施安全生产不良信息记录和“黑名单”制度,中介机构违规行为、处罚结果及时录入中介机构查询信息系统,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安全中介机构监管机制。


六、其他事项


       1.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构建“互联网+政务”一体化服务体系。已经初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暂按原规定办理。省安全监管局综合监管系统开发完成后,所有行政审批和备案服务事项全部纳入该系统,通过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实现行政审批和备案服务事项的网上办理。


       2.安全生产有关证件的遗失补发,直接向政务受理中心申请。政务受理中心与数据库信息比对无误后,予以补办。


       3.本意见适用于省安全监管局直接实施的行政审批和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省辖市(含济源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省安全监管局《关于改进和规范行政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豫安监管办[2009]405号)同时废止,此前省安全监管局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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